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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的审批或审核
2004-11-05 17:38:21

  办理机构及联系办法

  办理机构: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室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1号楼709室
  电    话:0311-86689360
  邮    编:050011

  设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新闻出版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申办条件及数量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市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材料,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下载)

  见“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