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事项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
办理机构及联系办法
办理机构: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室(本事项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1号楼709室 电 话:0311-86689360 邮 编:050011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2002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经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事项的办理期限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申办条件及数量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数量限制。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办音像复制单位的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二)复制单位章程; (三)设立复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内部工作流程: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7个工作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8个工作日内)→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批(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下载)
此事项国家目前尚无制式表格,如需办理可联系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处:866893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