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及联系办法
办理机构: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室(本事项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市、县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政府1号楼709室 电 话:0311-86689360 邮 编:050011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2002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4)731号文件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经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事项的办理期限延长十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2002年2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及数量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不底于50万元)、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办音像复制单位的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二)复制单位章程; (三)设立复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由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内部工作流程: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7个工作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期限8个工作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批(期限8个工作日)。
申请书示范文本(表格下载)
此事项国家目前尚无制式表格,如需办理可联系石家庄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处:86689361 |